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用人体制,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咸阳职院“三项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咸阳职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咸阳职院全员聘任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岗位聘任的基本原则
(一)以国家法律和人事政策为依据,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力争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目标管理的原则。
(三) 坚持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和淘汰机制。
(四)聘任制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
(五)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
根据学院有关文件,拟在教学工作领域、管理工作领域分别设置不同等级岗位,具体职数如下: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66个,分别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12 个、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15 个、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35 个、见习期岗位 4 个;其中语文类副高岗位 5 个、中级岗位 6 个、初级岗位 10 个,数学类副高岗位 6 个、中级岗位 6 个、初级岗位3 个,英语类副高岗位 1 个、中级岗位 3个、初级岗位 22 个、见习期岗位 4 个。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4个,分别为七级2个、九级2个。
(三)教辅岗位
教辅岗位2个,为语音室管理员。
(四)教研室主任
教研室主任岗位4个,分别为大学语文教研室主任、高等数学教研室主任、大学英语教研室主任和大学英语教研室副主任。
三、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院和基础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工作勤奋踏实,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具备相应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要求等条件;能够完成聘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履行岗位职责。
(四)聘任前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保证能承担并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聘任的业务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
1.副高专业技术岗位
竞聘副高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高校教团队格,在高职教育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能积极参与员工实习、实训及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同等奖项);
(2)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前三名);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获院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论著)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
(4)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院级以上精品课程、重点课程、教学团队以及实验实训室等内涵建设项目。
2.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高校教团队格,在高职教育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四年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能积极参与员工实习、实训及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同等奖项);
(2)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院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
(3)任现职以来,获院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
(4)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院级以上精品课程、重点课程、教学团队以及实验实训等内涵建设项目。
3.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竞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高校教团队格,且在高职教育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能积极参与员工实习、实训及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院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2)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院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系部级以上奖励;
(3)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院级以上精品课程、重点课程、教学团队以及实验实训等内涵建设项目;
4. 见习期专业技术岗位
见习期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参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执行。
(二)管理岗位
(1)七级管理岗位
具有较强的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业务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三年以上八级管理岗位经历,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工作,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组织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给分管领导起好参谋助手作用,并能承担对基层单位或下级职务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任务;在管理工作中作出比较显著的成绩。能制订本部门有关业务工作计划、报告、规章制度等,任现职以来,撰写有较高水平且被学院及以上单位采纳的工作意见、办法、总结等。
(2)九级管理岗位
掌握高等职业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较好地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等任务,能独立起草工作报告、总结等。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和有关方针、政策、规定,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有综合分析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三)教辅岗位
语音室管理员能够坚守工作岗位,热情服务,虚心听取教师和员工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能够做好语音室各种文字档案的搜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包括《语音室基本情况表》、《语音室使用记录表》、《语音室维护记录表》、《语音室故障及维修记录表》、各种产品供应商的资料及其他文字资料;能够做好语音室各种实物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能够钻研语音设备的使用及维护技术,经常与使用语音室教师沟通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听取意见,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重大问题逐级汇报并迅速联系专业维修人员;
(四)教研室主任
教研室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团队格,符合专职专任教师条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能自觉学习、思想觉悟高;耐心细致,有服务意识;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具有一定的协调与沟通能力;能熟练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
五、聘任范围与聘期
基础部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均在聘任范围。聘期为三年。
六、聘任程序
(一) 制定方案。根据《咸阳职院全员聘任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部门的聘任实施方案。方案的重点是在学院统一制定的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补充、细化,制定出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方案经本部门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
(二) 公布岗位。根据学院核定的编制,公布本部门各级各类岗位职数,同时公布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和岗位津贴标准。
(三) 个人申报。应聘人员根据学院聘任文件要求,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四) 资格审查。本部门聘任工作小组,按照本部聘任实施方案确定的聘任条件,对应聘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同时展示其业绩成果材料。
(五) 竞聘述职。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要在总结教学工作的基础上,从拟聘岗位的聘任条件、岗位职责和完成各类定量指标与任期目标的措施方式等方面,进行竞聘述职演讲。
(六) 部门聘用。本部门聘任工作小组根据应聘人员的业绩成果和竞聘述职等方面的情况,经集体讨论确定各岗位拟聘用人员。评聘时,在学术荣誉和业绩成果相近的情况下,对于超额完成研究类工作量的人员,应予以优先聘任。
(七) 聘任公示。将聘任结果在本部门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聘任,部门聘任工作小组要重新进行复议,将复议结果在本部门内公示二个工作日,并向提出异议的人员进行回复。公示结束后,将聘用结果报人事处。
(八) 公司审批。经学院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通过聘用名单,各单位公布聘用结果。
(九) 签约上岗。获得聘用的人员,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院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七、受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聘人员的权利
1.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享受国家和学院的有关工资和福利待遇。
2.经考核合格后领取相应的院内津贴。
3.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
(二)受聘人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勤奋敬业,为人师表。
2.全面履行受聘岗位的职责,完成聘任书规定的任期工作责任目标,按期接受检查和考核。
3.积极参加学院和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学术、业务及其它学习活动和公益性、群众性活动。
4.坚持不懈,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聘期管理
(一) 聘任协议履行和变更
1. 聘任协议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2. 聘任协议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及校内津贴发放的依据。
3. 因聘用岗位发生变动,可以按程序变更聘任协议。
4.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原订立聘任协议的程序变更聘任协议,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协议继续有效。
(二) 聘任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任协议即行终止。
1. 聘任协议期满;
2. 受聘人退休、退职;
3. 受聘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三) 聘任协议解除
聘任协议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1.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协议:
1)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
2) 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
3)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4)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5) 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劳动教养或收监执行;
6) 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2.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协议,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2)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
3) 未经学校同意,将科研成果私自对外转让。
3.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 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
4) 患有职业病;
5)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
6)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4. 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任协议的, 均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部门,双方协商后确定聘任协议是否解除。
(四) 违反聘任协议的责任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任协议,应按照聘任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聘任工作要求
1.聘任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民主监督,切实保障教职工对聘任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严格把握各岗位的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不得降低标准。坚持公平竞争、择优聘任。暂无合适人选的岗位,可先空岗,逐步聘任。
3.全员聘任工作政策性很强,关系到学院的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认真把握各项政策规定,深入细致而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精心组织好竞聘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聘任工作符合学院政策文件要求,使聘任工作稳步顺利进行。
4.聘任工作进行期间,全体教职工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聘任结果公布、需交接工作的,待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转换到新岗位。
十、缓聘、待聘、落聘以及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基础课教学部
20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