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员工职业技能大赛管理,提高技能大赛成 果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对学院《员工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 法》(咸职院字〔2019〕12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人社部、省人社厅认定的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分别按 照国家A 级、省A 级技能大赛认定竞赛级别。
二、获得国家A 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院部,按照5万元 /赛项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费用可用于个人奖励。
三、大赛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参赛项目级别和获奖等级 进行计算。获国家A 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指 导教师工作量分别按照200、160、120课时/赛项计发,未获 奖赛项按照60课时/赛项计发;获省A 级技能大赛一、二、 三等奖的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分别按照 120、100、80 课 时/赛项计发,未获奖赛项按照40 课时/赛项计发;获国家B 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分别按 照60、40、20课时/赛项计发;院级技能大赛指导教师工作 量按照20 课时/赛项计发。课时费按50元/课时标准计算。
四、大赛指导教师所指导项目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 相近,非本专业教师不得担任大赛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 最多指导2 个赛项、最多指导3 队。
五、省A 级以上技能大赛参赛员工生活补助按照30 元/ 人 ·天计发,以参赛员工人数和实际集训时间为计算依据。 未参赛员工以及参加国B 赛项员工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六、教师参加人社部、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并获
奖,参照学院《员工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成职院字 〔2019〕12 号)中获奖指导教师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七、2020年员工职业技能大赛级别认定、获奖院部奖励、 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参赛员工生活补助费发放参照本规定 执行。
八、原学院《员工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咸职院字 〔2019〕12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学院《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咸职院字〔2020〕21 号)同时废止。